針對屢禁不止的高考舞弊現(xiàn)象,華東政法大學校長何勤華接受了本報的專訪。他表示,目前,我國對于考試舞弊行為的法律責任主要規(guī)定在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之中,其主要問題就是立法層級較低,法律責任以行政責任為主,處罰力度明顯不夠。因此,有必要專門設置“考試作弊罪”,將“槍手”與被替考者列為犯罪主體。
舞弊現(xiàn)象最終折射出了高考制度的缺陷,必須改革單一的人才選拔方式,將考核錄取方式多樣化,這才是減少高考舞弊的根本途徑。
現(xiàn)有適用于考試舞弊的立法有三個層級
法周刊: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于考試舞弊是否有相關規(guī)定?
何勤華:目前,我國適用于考試舞弊的立法,依照法律效力,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層級。
第一層級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全國統(tǒng)考的試題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刑法規(guī)定了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瀆職罪等。保密法則對不同秘密的等級專門作了規(guī)定。教育法規(guī)定了對于舞弊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層級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和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如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其中2014年最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對于舞弊問題有最直接的規(guī)定,也是目前處理舞弊問題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其規(guī)定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及其具體程序等。
第三層級是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如《江蘇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及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規(guī)行為分類及其處理》等。
有必要專門設置“考試作弊罪”
法周刊:我國對于考試的相關法律是否有待完善?
何勤華:目前,我國對于考試舞弊行為的法律責任主要規(guī)定在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之中,其主要問題就是立法層級較低,法律責任以行政責任為主,處罰力度明顯不夠。對于參與舞弊的人員,基本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則很難認定,只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間諜器材等特別嚴重情形時,才能適用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在很多西方國家,對于考試中的替考、組織舞弊行為,專門制定了相關的罪名,嚴厲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基于此,在我國的刑法范疇內,也有必要專門設置“考試作弊罪”,將“槍手”與被替考者列為犯罪主體。還在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二條增加規(guī)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將在國家規(guī)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這對于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是非常有必要的。
考核錄取方式多樣化
法周刊:您對現(xiàn)在的高考替考行為如何看待?
何勤華:首先,高考舞弊行為是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和踐踏社會公平與誠信的做法,毫無疑問需要依法處理,追究相關違法違紀者的法律責任。執(zhí)法力度不足是近年來舞弊現(xiàn)象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其次,對于舞弊行為的處理,不能一刀切,要分清類型、分清責任(尤其是要分清善意和惡意),個性化處理,即要依據事實,視情節(jié)的輕重分類處理。對于初犯、情節(jié)輕微的舞弊考生,要以批評教育為主,給予其糾正錯誤、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于有組織、跨地區(qū)、人數(shù)眾多、通過幫助舞弊來牟取暴利的“槍手團伙”,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決不姑息。
再次,對于國家考試的法律規(guī)定要在考試之前加大力度進行宣傳。建議我國應當建立每年高考前的“考試誠信日”(如同每年的“憲法宣傳日”一樣),進行遵法誠信教育,宣傳國家關于考試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告知考生舞弊不僅僅是不誠信的行為,更是觸犯法律、必須承擔嚴重法律后果的行為。防患于未然,讓考生及家長以端正、平和的心態(tài)參加考試,避免僥幸心理。
最后,舞弊現(xiàn)象最終折射出了高考制度的缺陷。只要高考一直采用“一考定終身”的方式,就會有考生和家長及不法分子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不惜以違法犯罪、犧牲前途為代價,換取用來定奪未來命運的分數(shù)。尤其是在當下高競爭、高壓力、高強度的學習環(huán)境之下,集中兩天考試就會決定考生一生命運的邏輯之中,考生的心理稍微有點問題,帶來的后果就是高度緊張,或者大失水準,考砸;或者抱有僥幸,作弊。而國外(包括境外)的大學錄取方式,大多采用平時成績加面試的制度,以避免“一考定終身”的弊端。雖然,在中國當前的情況下,我們還沒有條件完全模仿國外(境外)的做法,取消高考制度,但我們必須改革單一的人才選拔方式,將考核錄取方式多樣化,這才是減少高考舞弊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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