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招就處根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辦學條件、人才需求、學科發(fā)展等擬定每年的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或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審定后,報湖南省教育廳批準。
第九條 招就處根據湖南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依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政策,制定學校分專業(yè)、分省生源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或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審定后,報湖南省教育廳批準。
第十條 招就處將教育廳批復的生源計劃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寄(送) 到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的高校招生工作辦公室,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學校將招生總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調節(jié)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統(tǒng)考上線生源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錄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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