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政策和地方經濟發(fā)展需求,安排當年的招生專業(yè)和計劃。
第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廳的有關預留計劃規(guī)定,用于解決各省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問題。
第十四條 招生計劃以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給高校招生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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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政策和地方經濟發(fā)展需求,安排當年的招生專業(yè)和計劃。
第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廳的有關預留計劃規(guī)定,用于解決各省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問題。
第十四條 招生計劃以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給高校招生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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