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類本科院校藝術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對于按照文理分科投檔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錄取時分別按照文理計劃錄取;對于不按照文理分科投檔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錄取時不再分別按照文理計劃錄取。錄取時均按文化考試成績加上我校專業(yè)考試成績進行總分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總分相同按專業(yè)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其中,對于專業(yè)總分全國排名前20名、文化總分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類本科院校藝術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者,優(yōu)先錄取。
(3)我校對附加分實行調檔加分,進專業(yè)也加分的錄取原則。
(4)如查出考生有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錄取或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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