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5-4-22 來源:紅網(wǎng) 錄入:ms211中國美術(shù)高考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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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以為,四川省的這項高考加分政策是否合適,有待商榷。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這一優(yōu)良傳統(tǒng)意在引導人們,面對他人遇到危險,能夠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施以援手;或是面對壞人壞事,敢于斗爭。應該說,見義勇為為倡導社會文明互助、震懾邪惡,發(fā)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見義勇為,往往把行為人自身也置于危險之地,因而許多人為此獻出了寶貴生命。未成年人正處在成長時期,個人力量和生活經(jīng)驗、判斷能力都十分有限,因而一般不具備助人脫險和同壞人壞事正面斗爭的能力。如果貿(mào)然進行見義勇為,很可能不僅難以帶來多少積極的社會效果,還會產(chǎn)生自身危險,而且這種危險可能比前者造成的損失更大。因此不宜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出,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的共同責任。之所以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也說明,未成年人應該是社會重點保護的對象,理應受到重點保護,而不是倡導他們“越是艱險越向前”。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引導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已逐漸成為社會的共識。北京市已在《中小學生守則》和《行為規(guī)范》中去掉了“敢于斗爭”、“見義勇為”的詞句,許多學校把14歲的見義勇為少年英雄賴寧的照片從墻上摘下,公開引導中小學生不提倡見義勇為,要重視自我保護。不少地方都要求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搶險救災活動等。筆者認為,這些不僅是實事求是精神的體現(xiàn),而且是民族思想文化道德的進步。
見義勇為,固然是一種傳統(tǒng)道德思想的精華,但有時候并不好把握。面對社會以人為本的發(fā)展認同,和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入,一些傳統(tǒng)的見義勇為認識值得思考。筆者讀過一篇中國公民在外國見義勇為的報道,說的是一位中國公民在國外發(fā)現(xiàn)有人遭遇搶劫,便挺身而出,當場把歹徒制服,自己也受了傷。結(jié)果卻受到了外國警察的善意批評:你這樣做太危險了,可能造成更大的社會損失。再遇到這樣的事,你只需要打電話報警,就表明了你對社會的關(guān)心和對我們的支持;蛟S,在許多情況下“見義智為”、“見義巧為”,比“見義勇為”更值得倡導,更加符合社會發(fā)展的文明要求。
筆者以為,中學生見義勇為固然可嘉,也應該受到一定方式的獎勵。但決不應該提倡,給予導向性的高考加分更不合適。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guān)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要求,也不會給社會發(fā)展帶來更多的積極意義。相反,這可能會誘導更多的未成年人身陷危險,產(chǎn)生不好的社會效果。我不知道見義勇為高考加分,是國家的統(tǒng)一政策,還是有的地方政策?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筆者建議,應取消這項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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